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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09 18:31:37内容来源:编辑:
商标注册代理查询?途牛商标被判无效?发生了什么事?原创途牛商标2014年被别人提出注册申请,途牛被提出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是否注册查询?道牛商标无效宣布的基本情况:
第16004180号道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青岛百奕名车汇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4日通过异议手续被允许注册,被认定为第20种折叠式躺椅、垫子(亚麻制品除外)等商品。
2017年12月11日,该商标被南京路牛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申请人称途牛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着性,经过广泛的使用宣传在旅游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6631862号道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印和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减少了申请人道牛商标的显着性,消费者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宣布争议商标无效。
对此,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意见是途牛是被申请人的独创语言,争议商标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着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申请保护着名商标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保持争议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查询?道牛商标的裁定结果:
经审理,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受《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保护,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道牛商标从2008年开始广泛应用于申请人提供的旅游等服务。除
外,申请人还通过提供旅游服务、广告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对其商标和服务进行多方位的大力宣传和使用,申请人及其途牛品牌获得多项荣誉。综上所述,引证商标在旅游等服务上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已经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
争议商标途牛与申请人引证商标途牛文字构成相同,其核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枕头、营地睡袋等商品作为申请人所述旅游行业的必需品,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在此基础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印和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解公众,有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13条第3款,不注册或禁止使用的,应宣布无效。
本案涉及《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在不相似商品或服务上确定其保护范围、适用条件问题,应从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者认知程度等实际情况多方面考虑,禁止损害当事人和消费者权益、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不良后果的商标注册行为。在众所周知的商标和附近的品牌、擦边球等行为复制的前提下,知名度高、独创性强、日常消费品和服务中使用的知名商标该相对适度地放宽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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