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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和实用新专利的创造性标准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1-07-01 20:16:08内容来源:自会计财税编辑:

专利申请策略问答

问:对于一项申请选择哪种保护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更合适?

答:选择哪种类型申请专利保护应该依据专利法对保护客体的要求、保护周期、费用、专利的稳定性等多方面进行比较、权衡利弊后进行选择。

从专利的定义来看:各种类型的保护客体是不同的。专利法所称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从保护范围来看: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注意的是,“新的技术方案”,必须是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取得了技术性的效果,三者必须同时满足,否则就不能算是技术方案,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保护。此外,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技术方案,不保护方法技术方案,对于涉及使用了新材料、材料的处理方法、加工方法的技术方案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保护。对于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注意的是,“适于工业应用”,就是能够被工业化批量生产,能够被标准化复制。此外,不能单独保护颜色。

从保护期限来看: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是10年。

从费用来看:申请发明专利的费用以及授权后的申请费和年费最高;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和年费相对较低。

从审批期限来看:发明专利申请的时间最长, 18个月后才能公开,要经过初审和实审,必要时还要经过复审,其审查周期一般为2年;而实用新型专利不经过实审,初审合格后即可授权,因此,审查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从专利权的稳定性来看:发明专利由于经过了实质审查,其权利获得后比较稳定,专利转让过程中可信度比较高,相对的含金量也比较高。而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没有经过检索和实质性检查,授权后的稳定性比较差,在侵权诉讼中,法院会要求权利人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并视情况选择是否中止,而且专利权宣告无效的可能性会很大。此外,专利权转让过程中的可信度也相对比较低。反过来看,对于产品的技术方案,选择实用新型专利的好处在于,公开早,授权快、费用低。选择发明专利的好处在于,权利稳定、保护期长、含金量高。针对以上特点,专利申请人可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好处结合起来,对于产品的技术方案,同时提出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两种专利申请,只要在发明专利权授予前,申请人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获得发明专利权。

比较科学做法是: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前进行技术方案的检索,通过检索可以更好地保证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按照专利法和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撰写一份高质量的申请文件,这样将后续麻烦降到最低,基本上能保证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权利的稳定性。

问: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有什么不同?

答:发明专利的要求是: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的要求是: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显然,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比较低,至于达到什么程度为“突出的”和“显著的”,则由审查员代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判断。

对比文件的结合一般分为5种情况:

①一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

②两篇对比文件相结合;

③两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

④三篇对比文件相结合;

⑤三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

在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判断中,对比文件的结合使用通常采用上述第①、③种情况。而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对比文件的结合使用为①、⑤或者更多。

实用新型专利的对比文件结合的领域一般是相同领域,对于跨领域对比文件的结合要有足够的证据,例如,有文字记载,表明这种结合的启示是存在的。而在对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中,对比文件的结合可以是跨领域的。

问:专利申请号是如何组成的?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后,对全部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检查,专利申请文件齐全,字迹清晰的,就应在确定申请日的同时,按其收到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此种编号即为申请号。专利申请号为12位数字号码加上计算机校验码组成,例如,200510083097.8,前四位表示申请年号;第5位数字用来区分三种不同专利:“1”为发明专利,“2”为实用新型专利,“3”为外观设计专利,“5”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后7位表示当年各种专利申请的流水号;小数点以后数字为计算机校验码。

问:什么叫申请日?

答: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文件的日子。

问:申请日如何确定?

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通知申请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说明书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申请日是专利权有效期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程序的起算日。

问:申请日的重要作用是什么?

答:申请日的重要作用是,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基准,即在申请日以前的任何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技术,都有可能否定它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这关系到能否授权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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