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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04 16:23:22内容来源:自会计财税编辑: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多样化,其设立、消亡、改革等多种形式的交替也更加复杂变化。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济纠纷被人民法院起诉,在此类案件代理过程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实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本文将从企业被取消后的诉讼地位、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讨论,供同行参考。
企业法人被吊销是指企业法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称营业执照)。如何确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民事诉讼主体,有两个不同的观点。
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由行政许可授予,同样,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也应由行政许可授予消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是通过行政权利行使,剥夺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是以利益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被剥夺经营权时,利益目的无法达到,企业法人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当然失去了民事主体的资格。
另一个观点是,法人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或其他原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的行政处罚。其法律后果是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失去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最终企业法人消失了。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立即消除,只是不能从事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其民事权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到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为止,其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清算组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申诉等。从程序上讲,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24号信的精神,取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清算,停止清算范围之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直到被注销为止,企业法人仍然应该视为生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失踪,无法通知参与诉讼,债权人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开办单位作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批准。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若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仅作为企业清算人参与诉讼,应承担清算责任。
笔者认为,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之前,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与企业法人终止不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只能说明经营活动被停止,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企业法人被中止,失去法律主体资格,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就像自然人因某种原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样,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企业法人终止就像自然人死亡一样,法律主体资格消失,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消失。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律通则》第四十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法人终止,依法进行清算,终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企业法人终止,向注册机关注销公告,根据该规定,认可注册视为企业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程序,公司法人依法注册机关,取得营业执照后,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丢失的只有营业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被吊销前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企业法人被取消后,如果不办理取消登记手续,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应该参加诉讼活动。企业法人注销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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