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然而,在现实中,和劳动合同一起签署的,有时还有《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保,真的是劳动者“自愿”吗?这样一纸承诺书效力如何呢?
法院认为,任何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及约定均属无效的违法行为。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切勿放弃缴纳社保。
“本人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同时保证,不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宜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由于本人的决定而引起社保局对公司的处罚,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份由员工签署的《放弃办理社保声明》上的内容。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在现实中,和劳动合同一起签署的,有时还有《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正是这样一纸承诺书,让劳动者失去了本可以享受的养老、医疗等待遇,在出现失业、工伤等事件时,也要面临更加艰难的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