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微博
  • 自会计微博

抖音
  • 自会计抖音号

13611382429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资讯 > 代账软件

注册商标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时间:2021-08-09 16:24:56内容来源:编辑:

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对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无效宣告案件的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要求。申请注册商标时,商标利害关系人的定义是什么?什么主体可以认定为在先权利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商标法》第33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从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条和第3条、第15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或者谁都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着名商标所有者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对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无效宣告案件的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要求。其中,在先权利人指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在先权利的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指上述在先权利的利益相关者。

利害关系人,以下主体可认定为先行权利的利害关系人:

(1)先行商标权和其他先行权利的允许使用者

(2)先行商标权和其他先行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3)先行商标权利的权利人

(4)其他证据证明先行商标权和其他先行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判断申请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原则上以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时为准。申请时不具备利害关系,但在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注册商标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认定!”的信息,欢迎咨询自会计财税!

免费获取方案报价

免费联系电话400-061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