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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搭配商标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1-08-09 16:23:36内容来源:编辑:

《商标法》第八条明确了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申请颜色组合商标需要对所选色彩进行明确的限定,提供色样。色彩搭配商标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颜色组合商标注册驳回再审案例分析:

吉列公司申请了颜色组合商标注册,但商标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对商标进行了商标驳回再审。基本情况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再审的主要原因:

第一,申请商标是颜色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形状只是描述该商标颜色组合的比例,与指定商品无关。

第二,申请商标的黄铜色和黑色组合是申请人用于DURACELL和金霸王电池产品的经典设计,其中黄铜色约占总体的三分之一,黑色约占三分之二。申请商标知名度高,消费者可以根据商标中颜色组合的特征区分申请人的商品和他人生产的类似商品。

第三,申请商标在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认可和注册和保护,无疑证明了申请商标的显着性。

第四、申请商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公众认知程度,正面临严重的侵权状态,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使其获得法律保护显得尤其迫切和重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广告宣传资料与原件;

2、申请商标电池产品广告费用支出统计表;

3、AC尼尔森关于“金霸王”、“金能量”电池销售市场调查记录复印件;

4、申请人与迪斯尼公司就申请商标标志产品在迪斯尼公司制作的影片中出现,应标明为申请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事宜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部分内容的翻译;

5、关于申请商标电池产品德国市场调查资料复印件;

6、申请商标在美国、欧共体、英国和北爱尔兰、澳大利亚、加拿大、阿根廷、巴西、亚美尼亚、菲律宾、波兰、瑞典、瑞士、柬埔寨等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资料复印件;

7、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他人构成非法使用申请人申请商标标志的裁定的部分章节复印件;

8、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01)义刑初字第723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9、深圳和上海海关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二份;

10、义乌市和广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三份;

11、舟山市、金华市、粤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三份;

12、美国、英国海关查处记录复印件及翻译件十二份;

13、英国高级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及翻译件一份;

14、在英国、阿根廷、以色列侵犯申请人商标的侵权者保证书复印件及翻译件五份;

15、新会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二、商评委审理与决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

1、申请商标于2001年12月申请注册,申请书中明显表明其是色彩组合商标(即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池。商标局以该商标图形直接反映商品外形,缺乏显着性,没有商标识别作用,违反《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拒绝注册申请。

2、证据1是申请人DURACELL、黄金霸王、黄金能量电池产品宣传介绍、广告资料原件,这部分资料中电池使用的都是申请商标的色彩搭配。

3、证据7至15的法院判决、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书等,对他人的侵犯和仿造申请人使用的电池商品的商标,特别是申请商标颜色组合的标志。

商务审查员经审理认为,

根据申请人的再审理理由、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和我委员会明确的情况,

申请商标是真的吗??颜色和黑色以一定比例构成的颜色组合,指定使用在电池商品上的

在中国,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的标志和在中国注册的DURACELLL、金霸王、金能量等商标组合起来,作为电池商品的商标使用了多年

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的颜色组合已经成为电池组合的人的电池组合,可以根据申请人的颜色组合的特征进行电池组合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作为指定使用的电池商品的颜色组合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1条第2款的使用取得显着特征的标志,申请商标应初步审定。

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2款、第27条的规定,我委员会对

申请人在第9类电池商品中提出的第3037973号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定和公告,我委员会交给商标局处理相关事项。

典型意义

一、色彩搭配商标保护范围

《商标法》第八条明确了色彩搭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申请色彩搭配商标需要对所选色彩进行明确的限定,提供色彩样本。颜色组合商标应具有普通商标所具有的特性:

第一,具有显着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商标显着性规定。

第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所指的禁止性情况。

第三、不与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

颜色组合商标与指定颜色商标不同。颜色组合商标不包括文字、图形等其他商标构成要素,只包括不同的颜色,各种颜色可以自由组合,不限定形状的指定颜色商标可以由其他文字、图形构成。

另外,没有显着的颜色组合商标,长期使用可以获得显着的特征,容易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案颜色组合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首先权利冲突和其他禁止性规定没有问题,焦点是使用是否显着。

二、使用取得显着定义的

本案申请商标为长条状色块,两种颜色为真的吗??颜色和黑色,分别占总体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商标本身的颜色组合较为简单,缺乏显著性。但证据显示,申请人的颜色组合商标一般与其“DURACELL”、“金霸王”、“金能量”等文字商标组合使用,申请人提交了其将颜色组合商标与上述商标结合使用的广告宣传资料,证明其大量宣传使用的事实。

同时其提交了大量工商、质检、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地方人民法院针对他人假冒其独特的颜色组合行为的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证明他人已大量的通过仿冒其独特的颜色组合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仿冒产品系申请人的产品。

依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颜色组合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可以将该颜色组合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在相关公众中已起到区别来源的作用,从而获得商标的显著性。

三、综合评价

本案审理的关键是如何用事件证据判断颜色组合商标的宣传使用是显着的,换句话说,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是显着的

商务评委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色彩组合商标的认知情况、申请人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和使用该商标的显着特征的其他因素。

具体来说,根据这种颜色组合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地理范围、被侵害的情况等多个因素,综合判断相关公众在看到这种颜色组合商标时是否能够将这个商标与生产者联系起来,区分其他商标和其他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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