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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命令第17号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一些规

时间:2021-08-09 16:09:11内容来源:编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命令

第17号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一些规定》于2019年10月10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现在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局长肖亚庆

2019年10月11日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一些规定

(2019年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命令第17日公布)

第一条是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范恶意商标申请,保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申请注册商标,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定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信原则。要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之一,不得接受委托:

(1)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2)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

(3)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除了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第五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依法驳回,不予公告。

具体审批规程由商标注册部门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条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由于违反本规定的原因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原因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于申请驳回复审和不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驳回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七条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由于违反本规定的原因,在法定期限内被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宣告无效的原因成立,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对于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应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八条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申请人或与其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状况等

(2)申请人所在的行业、经营状况等

(3)申请人被认定为有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定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的企业名称(6)

、相似的企业名称、相似的企业名称

第九条商标转让情况不影响商标注册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认定。

第十条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受理后,应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前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未提供的证据资料或证据资料无效的,商标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商标。

第11条商标注册部门在本规定第5条、第6条、第7条的决定或裁定后发表。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人所在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行为人所在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命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接受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业务,并宣布。

第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畅通商标申请渠道、优化商标注册流程,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惩戒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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