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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好事,自会计教你规避高额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1-05-18 17:30:29内容来源:编辑:

股权激励是企业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这种激励与长期价值挂钩,多劳多得,对于企业和被激励者都具有很高的新引力。尤其是与资本市场相挂钩的股权激励,更是收到被激励者的青睐。
但是,股权激励也因为其时常产生的巨大收益而带来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负,往往让受益人不堪重负。
 
在法治社会,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不应该偷税漏税,但却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利用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费。这在短期内从微观层面来讲是暂时减少了国家的税收,但是从宏观层面来讲,有利于国家税法制度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讲解如何对股权激励带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
 
【背景】
某公司副总唐先生月薪为50000元,专项扣除为2000元,三险一金及附加扣除为5100元,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其股票期权,承诺唐先生2019年1月-2020年12月在企业履行工作义务24个月,完成董事会批准的两年预算的主要经济指标,则可以每股1元的面值购买该企业股票10万股。假设2019年12月,唐先生如约完成了董事会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董事会决定准予其于2021年1月行权,该股票价值每股10元,唐先生于2020年1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1、月薪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5000-2000-5100)*30%-4410=6960元。
2、期权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0-1)=90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00*45%-181920=223080元(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表)。
3、唐先生在2020年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960+223080=230040元。
 
如果唐先生行权当月并无足够的现金纳税,则需要进行税收筹划。
 
分析
本案例可根据是否上市公司,适用不同的税务政策,进行不同的安排。
 
上市公司方案
 
唐先生在行权时可向税务机关备案,依法申请延期至2021年12月纳税。
按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唐先生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在2020年12月完税,成功地取得递延纳税税收收益。
 
非上市公司方案
 
如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则唐先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行权时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因此,唐先生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以暂不纳税,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只要唐先生不做股权转让就不需要纳税。
 
假如唐先生于2021年1月将其本人持有的10万股股权以每股10元的价格实施了转让,获得现金100万元,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先生应在2020年1月申报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100000=9000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0000*20%=180000元
 
《财政部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如下:
 
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纳税。
 
3、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启示
 
以上仅仅是选择合适的税收政策来进行税务筹划。实际上,股权激励所得税收筹划还有很多其它方法,综合采用起来,不仅更安全,也能节省更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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