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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14 16:20:39内容来源:犀牛财经编辑:
5月12日,华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判决书公布,判决书显示,华为“鸿蒙”商标的相关诉求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据判决书,2019年5月20日,华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鸿蒙系统”的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5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鸿蒙系统”的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混淆。2020年8月4日,华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的“驳回申请决定书”,并通过华为的“鸿蒙”商标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表示,原告华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鸿蒙”经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从而与华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获得了足以与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图”“纯文字商标“鸿蒙”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华为相关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2021年1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行政判决书,一审驳回原告华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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