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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度检查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1-06-25 14:37:23内容来源:自会计财税编辑:

关于年度检查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更好地贯彻《企业法人年度检查办法》,提高执法能力,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现就年度检查工作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所的年度检查问题,我局以工商企业字〔1994〕第14号文件规定期货经纪公司的年度检查问题,现在补充规定如下:

  1、各期货经纪公司每年公司每年度检查期间到省、自治市、直辖区、直辖区、直辖区、直辖区、直辖区、直辖区、直辖区、直辖区、直辖区、直辖区、直辖区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期货证券公司初检后,应签署意见,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管辖范围内各期货证券公司年检资料。

  3、期货经纪公司提交的年检资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初检机关保留,另一份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年检合格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书面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名单,通知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原件和全部复印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5、期货证券公司参加年检,必须派本公司正式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6、期货证券公司不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日期提交年度检查资料,或者在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虚假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年度检查办法》处理罚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7、根据国发〔1993〕77号和国发〔1994〕69号文件直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北京地区除外)的年度检查程序,也按工商企业字〔1994〕第14号文件和上述规定处理。国家工商局将这些期货经纪公司的注册和变更材料及时发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关于期货交易所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企业字〔1995〕第175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期货交易所年度检查也按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检查方法进行。

  二、企业法人设立的未具备法人条件的分公司年度检查问题企业法人设立的未具备法人条件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均向其登记主管机关参加年度检查。

  1、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分公司注册事项的执行和变动状况、投资者出资状况等。

  2、分公司参加年度检查必须提交以下文件(1)年度检查报告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所属法人法定代表人签订法人印鉴营业执照复印件(4)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3、分公司参加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与《企业法人年度检查办法》第7、9条相同。

  4、分公司年度检查不影响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法人年度检查办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办理年度检查手续。

  三、关于罚款适用简易手续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直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履行立案手续:

  1、不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年度检查期限提交年度检查资料

  2、年度检查隐瞒真实情况,虚假

  3、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

  4、企业印鉴与批准的企业名称不符的,按简易手续处罚企业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填写处罚决定书,由相对人签字或盖章。拒签或盖章的,应注明。对企业进行罚款处理的相关材料,必须备案保存。

  四、对有违法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不信任措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资产评价机构发行虚假检查报告书、检查报告书或专业审计、评价报告书等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发现验证后,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应采取不信任措施,即三年内不承认其发行的验资报告书、会计报告书或专业审计、评价报告书,同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告书发行。五、年检工作与变更登记相关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工作应与企业登记工作相结合。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如发现该企业未办理年度检查手续或年度检查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接受变更申请,必须办理年度检查手续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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