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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新政策的申报期限和收费方式是什么

时间:2021-06-02 16:04:24内容来源:自会计财税编辑:

社会保险新政策的申报期限和收费方式是什么

社会保险新政策的申报期限和收费方式更加灵活的国务院法制昨天就《社会保险费申报收费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国家征收的社会保险种类从养老、医疗、失业三项扩大到全部5项,增加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险主体除公司及其员工外,还将个人身份纳入缴纳范围。保险种类从3个项目扩5项

使用者需要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员工需要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腺国柱表示,草案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纳入强制缴纳的范畴,以前是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也只规定养老、医疗和失业,这两项没有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长助理果佳也持有同样的意见。果佳表示,强制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意义是加强非公有企业员工、中小企业员工和农民工的保障。以前的规定没有强制要求缴纳工伤保险,农民工等大部分组都不能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新草案以法律形式弥补了这一缺陷。

申报时限和缴费方式更灵活

草案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每月5日前申报的时限修改为每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保登记的社保经办单位办理缴费申报,有利于各地按月申报的原则下,灵活掌握具体申报时间。

根据实践情况,追加了在线申报方式,要求细分使用者申报资料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实时审查,删除原方法不能实时审查的内容,增加使用者代理员工申报的义务。

收费方式从支票或现金支付变更为使用者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或与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在当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规定的期限内立即处理费用,也可以委托银行和金融机构扣除,同时规定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的支付和通知义务。

此外,还完善基金管理。原办法中有关社保缴费应当进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保基金收入户,基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内容,分别修改为社保缴费应当进到按规定开设的社保基金收入户,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不再强调国有商业银行的限制性规定。

《社保缴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

使用者未按时全额支付社会保险

可强制分配账户或检查财产

新华社电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15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草案,如果使用者没有按时全额支付社会保险费,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

一是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规定,从使用者未缴纳之日起10天内发补充催告书,催促使用者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义务和相关法律结果。

第二,如果使用者逾期未偿还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应依法查询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拨号决定,通知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拨号社会保险费,拨号决定书送达使用者。

三是规定使用者账户馀额低于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要求使用者以抵押、抵押的方式提供保证,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支付协议和抵押财产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方式。

四是使用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提供保证的,或者保证期满未能偿还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检查、拍卖财产,以拍卖收入支付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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