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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一个月内多次取得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分次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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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法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因此,个人在一个月内多次取得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扣缴义务人不能分次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需要合并为一次,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于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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