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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小将根据《商标法》第32条,对于拒绝申请、不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必须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查,由商标审查委员会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审查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33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时,商标局应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再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通知商标复审流程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无法成立并批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从初审公告三个月到期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五条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第36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时,可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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