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400-0618-121
细心的彩虹
答题神算可以的,商标侵权的判定如下;
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二是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观状态,包括错误和无错误。一般来说,如果行为者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伪造或擅自制作他人的注册商标,则反向伪造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者主观上有错误为要销售伪造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行为者主观上没有错误
根据中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如下: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也称为侵犯。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也称为销售侵权。
三是伪造、私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logo或销售伪造、私自制造的注册商标logo的行为,又称商标logo侵权。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五是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侵权的认定;
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评价的主观标准,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着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音、形、义三要素进行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如果一个以上因素相同,可能会混淆,基本上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与本案相关的酷孩子和酷孩子,如果综合判断两者,我个人认为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我国对此采用《尼斯协定》并同时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用户、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综合判断。例如,与本案相关的酷孩子和酷孩子都是无酒精饮料类商品的商标,商品的用途、用户、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也有类似之处。
免费获取方案报价
免费联系电话400-061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