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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的荷花
潜水小将商标的使用可以是商标持有人的自用,也可以是非商标持有人的第三人的授权使用。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在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备案。
企业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是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即发放许可证。在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所有者或许可使用商标的人是许可者,另一方是许可者。实际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的是独立的许可协议,也有相当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如附随于技术转让、特许经营等合同的商标使用规定。签订商标使用协议时,企业可以从以下三种类型中选择其中之一:
普通许可
即薄利多销的形式,许可人允许许许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使用合同项目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排他许可
即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他的许可只是排除第三者在该地区使用该商标。
独家授权
即可对抗商标持有人的独家使用,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被授权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家使用权。授权人不得将同一商标授权给第三方,授权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区域内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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