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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商标转让无效?

更新时间: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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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在评审环节并未申请注册的商标logo。2、注册商标合理满期及六个月宽展期限内未明确提出商标续展申请办理,或商标局已销户的商标logo。3、别人已向商标局明确提出该注册商标持续三年停用的。4、私改了注册商标的文本、图型以及组成的。5、没经相关部门准许,自主更改申请注册人为名、详细地址,以别的事宜而未办变动办理手续的。二、商标局不予审批转让申请办理的决策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三款有关对很有可能造成误认、混淆或是别的负面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办理,不予审批的要求做出的。注册商标转让是专利权人履行其支配权的一种方法。可是,注册商标历经长期性应用,很有可能已为有关群众所熟识,顾客很有可能将应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产品联络起來。在注册商标转让时,特别是在非常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为了更好地维护顾客的权益,防止混淆和误认,法律法规:对很有可能造成误认、混淆或是别的负面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办理,商标局不予审批,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并表明原因。

发布于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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