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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的彩虹
答题神算《商标法》第七章 商标logo应用的管理方法要求以下:第六十六条 有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要求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持续三年不应用情况的,一切企业或是本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办理撤销该注册商标,递交申请办理时理应表明相关状况。商标局审理后理应通告注册商标人,限其自接到通告之日起两个月内递交该商标logo在撤销申请办理明确提出前应用的证据材料或是表明不应用的正当理由;满期未给予应用的证据材料或是证据材料失效并沒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述所称应用的证据材料,包含注册商标人应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注册商标人批准别人应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持续三年不应用为由申请办理撤销注册商标的,理应自该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公示之日起满三年后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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