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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更新时间: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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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沉默的心情

答题神算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标准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维护著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保养社会发展社会秩序,推动是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融合当地具体,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著名商标就是指在销售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并为有关群众所悉知的商标注册。

第三条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维护可用本方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单位承担著名商标的认定与维护工作中。别的相关部门在分别岗位工作职责内,相互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单位搞好著名商标的认定与维护工作中。

别的一切机构和本人不可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维护遵循公布、公平的标准。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六条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推行自行申请办理。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可以依据商标logo管理方面的必须,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第七条重庆市著名商标理应合乎以下标准:

(一)该商标logo为商标注册,且专利权属无异议;

(二)该商标logo具体应用已满三年;

(三)应用该商标logo的产品质量优质、平稳,具备较高的销售市场信誉;

(四)该商标logo为有关群众所悉知。

当地的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户认伙自身的商标注册合乎前述要求标准,申请办理认定著名商标,理应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提出。

第八条申请办理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理应递交以下文档:

(一)《营业执照》;

(二)《商标注册证》;

(三)应用该商标logo的产品在中国的市场销售地区以及销量;

(四)应用该商标logo的产品近三年来的总产量、销售总额、税利、市场份额等关键经济数据及品质状况;

(五)应用该商标logo的产品的发布广告状况;

(六)注册商标人对该商标logo的申请注册、应用和管理方法状况;

(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觉得理应递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理申请办理后,理应对申请者递交的文档开展审批,并征求消协、行政部门协会或相关部门的建议,在三个月内做出认定或不予以认定的决策。

对合乎著名商标标准的,给予认定,发送给《重庆市著名商标资格证书》,并公示;不满足条件的,不予以认定,以书面通知通告申请者,并告之其原因。

申请者对不予以认定决策不服气的,能够在接到不予以认定决策通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型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核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理应在接到核查申请办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终结核查决策,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十条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告之日起测算。合理满期前三个月或因独特缘故在合理满期后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持有人能够申请办理商标续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方法第九条的要求申请办理。对满足条件的,给予审批并公示。

每一次商标续展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变动、出让及应用批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办理,并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

第三章著名商标的维护

第十二条在非相近产品上,将与别人著名商标同样或类似的文本、图型做为产品名称、装修或做为未商标注册应用,且会暗示着该产品与著名商标持有人存有某类联络,进而很有可能使著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遭受危害的,著名商标持有人能够在了解或理应了解其利益遭受危害之日起2年内,要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单位给予劝阻。

在非相近产品上同样或类似的2个之上商标logo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互相可用前述要求。

第十三条自著名商标公示之日起,别人将与该著名商标同样或类似的文本做为企业名字或字体大小应用,且很有可能造成群众错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单位不予以审批备案。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适合前述要求:

(一)著名商标的文本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划分名字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本为全国各地或重庆市出名的江、河、湖、山及其名胜古迹等名字的;

(三)著名商标的文本具备别的公共特性的。

第十四条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强烈推荐著名商标,经著名商标持有人允许,从重庆市著名商标中强烈推荐。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理应撤消该著名商标:

(一)申请者徇私舞弊,仿冒证明文件,骗领重庆市著名商标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工作员在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工作上有营私舞弊个人行为的;

(三)超过注册商标核准的产品范畴应用“重庆市著名商标”字眼、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单位勒令期限纠正后仍不纠正的;

(四)违背本方法第十一条要求,经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单位勒令期限纠正后仍不纠正的。

第十六条著名商标持有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销户其著名商标:

(一)在有效期限内,缺失著名商标标准的;

(二)满期不按本方法申请办理商标续展的;

(三)持续二年未应用该著名商标的。

第四章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侵害著名商标持有人利益的,按照相关要求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没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或虽经认定但超过注册商标核准的产品范畴,在产品以及包裝、装修、使用说明、广告宣传和别的促销品上应用“重庆市著名商标”字眼、标志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惩罚。

第十九条申请者徇私舞弊,仿冒证明文件,骗领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处1000元之上30000元之上处罚。

第二十条违背本方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危害重庆市著名商标持有人利益的,勒令期限纠正,可处以5000元之上30000元之上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个人行为之一,侵害重庆市著名商标专利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单位能够视剧情惩处不法营业额40%之上50%下列或侵权行为所得到盈利四倍之上五倍下列的处罚。对侵害重庆市著名商标专利权的企业的立即责任人,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单位能够依据剧情处5000元之上10000元之上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工作员在认定和维护重庆市著名商标中作中,渎职犯罪、渎职、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属单位或上级领导行政机关给与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五章附录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相关产品商标logo的要求,适用服务商标。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实际运用中的难题,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表述。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实施。

发布于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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