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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商标权和域名权侵权。

更新时间: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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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淡定的红牛

潜水小将

依据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涉及到互联网域名民事经济纠纷案子法律适用若于难题的表述》的要求,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域名纠纷案,对合乎下列各类标准的,理应觉得被告注册、应用域名等个人行为组成侵权行为或是知识产权侵权:

(1)原告要求维护的民事诉讼利益合理合法合理;

(2)被告域名或其关键一部分组成对原告著名商标的拷贝、效仿、汉语翻译或译音;或是与原告的注册商标logo、域名等同样或是类似,足够导致有关群众的错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关键一部分不具有利益,也无注册、应用该域名的书面通知;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应用具备恶意。

被告的个人行为被证实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理应评定其具备恶意:

(1)为商业服务目地将别人著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服务目地注册、应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logo、域名等同样或类似的域名,有意导致互联网客户浏览其网址或别的线上网站的;

(3)曾质权高价位售卖、租赁或是以别的方法出让该域名获得不就在权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身不应用也未提前准备应用,而有心阻拦产权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备别的恶意情况的。被告质证证实在纠纷案件产生前其所拥有的域名早已得到一定的名气,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logo、域名相差别,或是具备别的情况足够证实其不具备恶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评定被告具备恶意。

[法律规定]《商标法》第52条;2002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涉及到互联网域名民事经济纠纷案子法律适用多个难题的表述》第4、5条。

发布于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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