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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定的红牛
潜水小将1、合同书被告方及法律风险
被许可商标务必是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人务必是申请注册商标的任何人。依照有关要求,应用人买药物、医疗健康食品、医疗营养成分饮品和婴幼儿食品商标的,被许可人需给予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学单位的证明材料;应用烟草、雪茄烟和有包裝的烟斗丝的商标的,被许可人需给予国家烟草局主管机构准许生产制造的证明材料,被许可人是在我国国内之外的,不用该类文档。若合同书被告方不符有关要求,归属于不具备法律规定资质的行为主体不适感格,因而造成无效合同的法律风险。
2、超出范围许可的法律风险
被许可人应用许可商标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理应与该商标被商标局审批应用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相一致,不可超过商标局审批应用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的范畴。一旦超出范畴许可应用,被许可人超出范围应用商标,很有可能侵害别人的商标权,被别人追责赔偿责任;许可方一样遭遇无效合同、毁约等法律风险。
3、商标错误操作的法律风险
依照要求,一些被许可人为因素防止产品被觉得是贴牌产品,而瞒报具体的生产制造人名字和原产地,这类对商标的不合理应用,将造成行政部门法律风险和民事诉讼法律风险。依照法律法规,这类状况被许可人所在城市的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机关能够勒令被许可人期限纠正,收交其商标标志,并可依据剧情惩处5万余元下列的处罚。此外,被许可人违背商标许可合同书的一切正常应用商标的责任,将遭遇担负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4、许可合同书备案及法律风险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商标应用许可合同书理应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条例全文》第四十三条要求:许可别人应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许可人理应自商标应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书副专升本报名送商标局备案。一般觉得,商标许可合同书备案并并不是商标应用许可合同生效的标准,只是是程序流程规定。但商标许可合同书沒有开展备案,不可以造成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在这类情况下,若商标权人将商标出让,新的买受人很有可能清除被许可人应用商标的支配权。因而沒有开展备案尽管不危害许可合同效力,但一样给被许可人导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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